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分
别为500万和1000万。单一股东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上限比例。(北京市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1亿元,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20%。) 可以说,小额贷款的设立门槛并不高,只是最终是否能拿到牌照还是要通过当地各主管部门的审查,而主管部门通常会根据当地小微信贷的发展程度控制牌照发放数量(查阅股东背景,国资、民营、外资)。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从
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融入,但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
同期“简阳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这条对小贷公司来说是致命的限制,因为目前小贷市场的资金绝对算是供不应求,很多小贷公司成
立不久即会将可贷资金放出,由于外部渠道仅限于从银行机构融资,且规模受限,银行方面考虑到风险问题也较少为小贷公司提供资金,因此小贷公司经常面临无米
下锅的困境。当然,不少地区为支持小贷公司的发展已经对从银行融入资金的限制做出突破,比如:浙江融资比例放宽到净资本的100%、海南200%、重庆
230%。且有一些新的融资途径游走在监管的边缘,下文会对小贷公司的这些融资方式进行详细解释。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因而一般来说,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不会超过24%。事实上是这样吗?从我了解的情况看,24%对很多小贷公司来说很可能仅仅是个下限。
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
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各地区在试点阶段一般要求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行政区域内) 虽然小额贷款以发展三农为出发点,甚至某些地方条款作出每年向三农发放贷款的下限(北京70%),但目前来看,各地小贷公司贷款仍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要投向。
只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改造为村镇银行显而易见的优点就是,可以吸收存款了。这对于小贷公司来说无疑是久旱逢甘露,但是,一旦转制为村镇银行,民营资本的持股比例将大幅下降,
失去对企业的控股权(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
行股本总额的20%)。在当前利率没有实现市场化的背景下,村镇银行能吸收多少存款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只有少数的小贷公司进行了专制村镇银行的申
报,但银监会尚未作出批准。
总体来看,小贷公司的不良率控制是很不错的,我觉得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小贷公司的业务人员,特别是管理层大多有银行业的从业经历,对信贷管理的经验比较丰富;其次,小贷行业相对普通银行信贷更体现出熟人经济的特性,借贷双方都较为熟悉,风险把控能力因而更强。
这里还有一点要提一下,因为小贷公司在今年之前只有温州地区接入了央行的征信系统,无法直接取得申请贷款企业的诚信记录,只能通过央行间接查询,更为
重要的是,小贷公司无法得知借款人在其他小贷机构的信贷记录,这对其度量借款人风险确实有一定影响。今年起,各地都陆续组织当地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相
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小贷公司贷前审查。第五节 小贷公司的融资途径 上一节说到小贷公司的利润率水平较高,且总体上风险可控,故而社会资本趋之若鹜,但小贷公司作为放贷机构不能吸收存款,因而规模总是受到制约。下面就对小贷公司的各种融资方式做一下总结,其中不少面临政策风险,甚至被监管机构叫停。
非标准化债权